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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下的中国股市提出九点建议

TVC:NDQ   US 100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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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今年5月份,中国股市并未迎来首个交易日开门红的走势。与此同时,让投资者感到焦虑的是,在内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下,市场却再度出现了全面大幅下行的走势,整个市场的投资信心以及赚钱效应却遭到了沉重的冲击。
作为一个颇具全球影响力的新兴市场,中国股市较高的波动率难免会对全球市场构成不少的冲击。回顾这些年来,中国股市出现单日跌幅逾5%的次数并不少,且集中出现在2015年、2016年这段时期。但是,对于中国股市大起大落的表现,却从一定程度上展现出市场制度建设不完善的一面,而在市场逐渐走向全球大舞台的背景下,中国股市的制度建设就颇显关键,这同样影响到投资者的财富命运。
对于当下的中国股市,笔者提出九点建议,仅供参考。
第一、规范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尽快推出符合普通投资者需求的风险对冲策略。
在全球成熟市场范围内,股指期货这一交易工具有利于完善市场的风险对冲需求,长期来看,利于降低市场的波动率,属于股市成熟发展的重要配套工具。对于新兴市场的中国股市,引入股指期货,并完善股指期货的交易常态化,更利于引导中性策略资金以及套利资金的入场。
不过,在A股市场中,股指期货却存在着几点问题。其中,包括股指期货长期存在期现市场交易制度不对称的问题、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及股指期货的规则设计更多偏向于机构投资者,而普通投资者缺乏了有效的风险对冲策略。由此一来,在机构投资者自律性不强的背景下,反而容易加剧机构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之间交易不对称的风险。
实际上,对于国内市场的股指期货,更属于投资情绪的放大器。虽然股指期货实质性松绑未必属于股市下跌的导火索,但其本身具有助涨助跌的效应,在市场处于恐慌时刻,股指期货反而会成为市场投资恐慌情绪的放大器,相应的规则确实需要有待完善。
第二、建立更为完善与成熟的舆情监控机制,以最及时的速度对市场传闻及消息进行回应。
在A股市场中,长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然而,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下,市场传闻很容易得到扩散,对于尚未证实的消息,往往容易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波动影响。由此可见,建立更为完善与成熟的舆情监控机制颇显重要,对当天不利于市场或对市场盘中走势构成重要影响的传闻及消息,应该尽量在交易时间段内完成澄清与回应,以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第三、取消退市整理期的设置。
在实际情况下,退市整理期的设置往往存在画蛇添足的问题,而在极端的市场环境下,若不是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且其基本面相对稳定,却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跌破每股面值的股票,难免会存在错杀的风险。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该区别对待。其中,对于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且不存在重新上市希望类型的上市公司,可以设置退市整理期,给投资者二次出逃的机会。但是,对于正常面值退市的股票,并不建议设置退市整理期,直接采取终止上市的策略,减少对投资者二次伤害的冲击影响。不过,对于这类型的退市企业,一方面需要完善重新上市的通道;另一方面则是提前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规范退市后的具体流程。
第四、提升股市退市效率,主要对突击保壳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并逐渐缩短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时间。在持续扩容的市场环境下,增强股市有效退市率,并完善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颇显关键,这也是盘活市场交易活力的关键所在。
第五、积极落实股份回购,尤其是鼓励回购后股份注销的行为以及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的行为。
股份回购,成为近年来市场关注的焦点。从某种程度上分析,美股市场的长期牛市,或多或少受益于上市公司实质性股份回购的积极影响。不过,对于股份回购,仍需要区别看待,对于实质性股份回购后注销的行为,才能够从真正意义上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价值。至于忽悠式回购、借助股份回购变相减持等行为,应该以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行为给予整顿与处罚。与此同时,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行为,应该要有一个明确的执行时间,若超过规定的执行时间,应该要求告知具体的原因。退一步思考,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仍然迟迟不进行股份回购者,理应公开警告或给予处罚。
第六、减持规则要明确、细化,并强调减持的具体信息披露。对于没有实质性减持原因的,应该延长解禁减持周期,对这类大股东、董监高应该提升减持成本。
这些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意愿强烈,有的为了缓解资金面压力,有的为了改善生活,减持原因五花八门,而大股东通过企业上市完成一夜暴富的目标却成为了现实。从实际操作中,并非禁止股份减持,但应该需要有充分具体的理由。对于通过花式减持、组合式减持等方式规避减持规则要求的做法,应该要大幅提升减持的成本,并对尚未解禁的部分,大幅延长其解禁的周期。至于违规减持的行为,更应该从严处罚,提升市场的震慑力。
第七、全方位提升整个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加快《证券法》的修订工作,为证券市场从严处罚提供有效的法治基础。
在实际情况下,提升整个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顶格处罚力度不宜太轻,应该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处罚力度,除了重罚金额外,仍可给予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中介机构给予同等力度的处罚,以体现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度。
第八、加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平准基金。
曾经的国家队基金,一度被市场认为具有平准基金的影子。但是,对于平准基金而言,应强调交易非盈利、交易透明以及信息披露严格化等原则。因为,只有做到非盈利、信息披露以及交易透明等原则,才能够更好体现出平准基金稳定市场的真实意图。不过,对于平准基金而言,一方面需要有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为其长期稳定运作提供有效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则需要提供足够体量与规模的资金筹集平准基金,这样才能够更有效发挥出平准基金稳定市场的效果。
第九、加快完善民事赔偿、集体诉讼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不应该成为一句口号,更应该要有实质性的举措落实。例如,提升投资者的索赔效率、建立集体诉讼机制等。不过,在具体落实中,难免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投资者索赔效率缓慢,却因前置条件的设置过于复杂,而完善民事赔偿机制、简化前置条件的设置就颇显关键,这也是从真正意义上提升投资者索赔效率的关键所在,这也是投资者保护的有效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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